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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仲案例】民间借贷利率超过LPR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发布日期:2024-05-06 10:15 浏览次数:


基本案情

近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3528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利息按年利率36%计算。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年利率36%支付利息。


仲裁庭认定

经仲裁庭审理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交付借款,被申请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违反合同约定,应履行偿还义务。关于借款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因涉案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借款利息应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4.6%计算,对于超过部分利息,仲裁庭不予支持。


滨仲提醒

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借贷方式长期活跃于社会生活中,但不是任意约定的借款利息都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家禁止高利放贷,借款利率是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的保护。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自20198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比如,本案中20235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65%,那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14.6%3.65%*4),超过的部分不能得到仲裁庭的支持。

 

撰稿人:颜秉涛  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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