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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

发布日期:2024-03-13 14:26 浏览次数:
   1、解决争议的范围不同。民商事仲裁在于解决经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劳动仲裁则在于解决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争议、开除、除名、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纠纷。

2、适用法律不同。民商事仲裁主要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与财产权有关的法律、法规。劳动仲裁主要适用以劳动法为主的与劳动权利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劳动法规还带有很强的政策性的特点。

3、解决机构不同。民商事仲裁由以行政区划命名的仲裁委员会解决,只有直辖市、省会、设区的市才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各地的仲裁委员会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劳动仲裁由隶属劳动部门(现在是人社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解决,各级劳动部门都有自己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且上下级之间有业务指导关系。

4、级别管辖不同。民商事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只要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解决,该仲裁委员会就取得管辖权,并排斥了其他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的管辖。而劳动仲裁首先按照企业的级别性质划分管辖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然后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级别划分管辖的人民法院,省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下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裁决的效力不同。民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如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申请强制执行。劳动仲裁裁决作出后,任何一方不服,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实行先裁后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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