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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4-03-13 11:00 浏览次数:

一.受理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知识产权类合同争议等。

二.不予受理范围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合同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三.仲裁立案条件

 (一)有仲裁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二)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属于滨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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